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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保护条款

长岛・大野・常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事务所”)就本事务所的个人信息的使用,在遵守关于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同时,制定如下隐私保护条款,努力使其得到适当的处理。

1. 个人信息的取得

本事务所在达成利用目的的必要范围内,采用合法且适当的方式取得个人信息。

2. 个人信息的利用目的

本事务所对本事务所法律服务的提供、律师/职员等的录用活动及律师/职员等的执勤及勤务管理,分别在达成以下目的的必要范围内使用个人信息。

<本事务所的法律服务的提供>

  • 案件的处理及其附带的联系
  • 本事务所及演讲/研究会等的通知、问候信等的寄送、其他本事务所法律服务相关的信息提供
  • 各种咨询等的对应
  • 其他、本事务所业务适当、顺利的实施

<律师/职员等的录用活动>

  • 有关律师的录用活动而取得的个人信息
    • 接受事务所访问、事务联络、选拔程序的实施及是否录用的决定
    • 录用后的人事管理及教育
  • 有关职员的录用活动而取得的个人信息
    • 职员录用相关的事务联络、选拔程序的实施及是否录用的决定
    • 录用后的人事管理及教育

<律师/职员等的执勤及勤务管理>

  • 业务上必要的名单制作、业务联系、福利相关手续、社会保险相关手续、其他法律上要求的手续的实行
  • 工资其他津贴等的决定及支付、源泉扣缴手续的实行
  • 人事考察、升降职决定、人事调动、分配部署的决定
  • 教育训练、健康管理、其他事务所规则的实施
  • 其他本事务所的适当的人事/劳务管理

3. 个人信息的目的之外的利用

本事务所仅在上述利用目的内利用个人信息,除法律规定的情形或另行通知/公布其利用目的的,非经本人同意不利用于其他目的。

4. 向第三者提供个人信息

本事务所除法律规定的情形,非经本人同意不向第三者提供个人信息。

5. 个人信息安全管理措施的实施

本事务所为防止个人信息的泄漏、灭失或损坏,采取必要且适当的措施管理个人信息。本事务所就个人信息的处理对员工进行适当监督的同时,在委托他人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况下监督受托方使其适当管理个人信息。

6. 个人信息的披露、订正、使用停止等要求

本事务所就其保有的个人信息,在按个人信息保护法本人请求披露、订正/追加/删除、停止利用/消除、停止向第三者提供或告知利用目的的情况下,确认请求人是本人后,按个人信息保护法适当处理。详情请联系以下的咨询窗口。

7. 咨询窗口

对本事务所个人信息处理的意见、疑问、披露请求、其他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疑问的咨询窗口为本事务所人事主管(电话:03-3288-7665)。本事务所在接到本事务所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投诉时,适当、迅速的对应
(电话受理时间为每个工作日上午9:00-11:30及下午1:00-5:00)。

8. 本隐私保护条款的变更

本事务所有权根据需要变更本隐私保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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