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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岛・大野・常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事务所”)就本事务所的个人信息的使用,在遵守关于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同时,制定如下隐私保护条款,努力使其得到适当的处理。
本事务所在达成利用目的的必要范围内,采用合法且适当的方式取得个人信息。
本事务所对本事务所法律服务的提供、律师/职员等的录用活动及律师/职员等的执勤及勤务管理,分别在达成以下目的的必要范围内使用个人信息。
本事务所仅在上述利用目的内利用个人信息,除法律规定的情形或另行通知/公布其利用目的的,非经本人同意不利用于其他目的。
本事务所除法律规定的情形,非经本人同意不向第三者提供个人信息。
本事务所为防止个人信息的泄漏、灭失或损坏,采取必要且适当的措施管理个人信息。本事务所就个人信息的处理对员工进行适当监督的同时,在委托他人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况下监督受托方使其适当管理个人信息。
本事务所就其保有的个人信息,在按个人信息保护法本人请求披露、订正/追加/删除、停止利用/消除、停止向第三者提供或告知利用目的的情况下,确认请求人是本人后,按个人信息保护法适当处理。详情请联系以下的咨询窗口。
对本事务所个人信息处理的意见、疑问、披露请求、其他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疑问的咨询窗口为本事务所人事主管(电话:03-3288-7665)。本事务所在接到本事务所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投诉时,适当、迅速的对应
(电话受理时间为每个工作日上午9:00-11:30及下午1:00-5:00)。
本事务所有权根据需要变更本隐私保护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