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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报

有关尖端半导体制造设备出口管制强化法案的公布 ―货物等省令修正案的概要和实务上的影响―

NO&T International Trade Legal Update 国际贸易和经济安全保障简报

NO&T Compliance Legal Update 危机管理和合规简报

著者等
真武庆彦近藤亮作大泽大朝日优宇(共著)、洪厚鑫若江悠(中文版负责律师)
出版社
长岛・大野・常松律师事务所
书籍名或刊登
杂志
NO&T International Trade Legal Update 国际贸易和经济安全保障简报 No.5/NO&T Compliance Legal Update ~危机管理和合规简报~ No.75(2023年4月)
备注

本中文版简报是为对日投资或交易有兴趣的中国企业提供日本法各领域的最新信息,由本事务所的中国业务相关律师进行编辑和翻译的。如您需要咨询关于本简报的详细信息,请联系以上中文版负责律师。日语原文请参阅此处

业务领域
关键词
※请注意,制作本简报的目的是为了提供信息,而不是法律建议。此外,本简报是根据截至发行日(制作日)的信息而撰写,不反映之后的信息。特别是,如是速报,基于其性质,可能会与现状的解释或惯例有所不同。

1. 序言

 2023年3月31日,经济产业省根据《外汇及外贸法》(以下简称“外汇法”)修订了规定出口管制对象货物及技术的《根据出口贸易管理令附表第一和外汇令附表规定确定货物或技术的省令》(以下简称“货物等省令”)和有关通知《出口贸易管理令的运用》(经济产业省贸易局1987年11月6日出口注意事项62第11号),公布了在出口管制项下清单管制中增列23类高性能半导体制造设备的修正案(以下简称“本修正案”),并通过意见征集手续(Public Comment)征集意见。本简报在概述本修正案背景和事件经过的基础上,对本修正案的概要、实务上的影响和注意点进行解说。

2. 本修正案背景及事件经过

 随着国家间在技术领域的霸权争夺愈演愈烈,美国政府自2022年夏季以来大力推动旨在促进美国国内半导体产业振兴的措施,同时以前所未有的程度加强对中国的半导体出口管制。

 首先,2022年8月9日生效的《芯片与科学法案》(The CHIPS and Science Act)对于从尖端型号到传统型号的各类半导体确保了价值约390亿美元(超过5万亿日元)的各种形式的财政补助,除了在美国国内的制造、组装、测试外,还用于研究和开发尖端的封装、半导体、半导体制造中使用的材料和半导体制造设备※1。然而,对于接受美国政府财政补助的企业来说,需要受到一些针对中国的限制(护栏条款,guardrails provision)。受补助企业须向美国商务部承诺,自接受财政补助之日起十年内不在中国或其他“受关注国家※2”进行任何涉及半导体产能的实质性扩产(material expansion,2023年3月23日美国商务部发表的细则中被定义为“使设施的制造能力增加5%以上的扩产”)的重大交易(significant transaction,在上述细则中被定义为“1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3。如果违反承诺,原则上需要返还所有财政补助※4。此外,如果受补助企业在知晓涉及美国商务部长所定义的影响国家安全保障的技术及产品的情况下与“受关注外国实体※5”开展联合研究或技术许可活动,原则上也必须返还所有财政补助※6

 而且,特别是自2019年起,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将许多涉及半导体先进技术的中国公司列入实体清单(BIS根据《出口管制条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EAR)发布的在贸易管制方面的交易限制清单),逐步加强了在半导体领域对中国的出口限制。2022年10月,BIS又进一步加强了半导体及相关软件和技术的出口管制。其中包括新增与半导体制造和超级计算机相关的最终用途的规定、在《外国直接产品规则》(FDPR)中增加新类别、将半导体制造设备等作为对中国的限制项目列入《商业管制清单》(Commerce Control List、CCL)、放宽对列入实体清单的要求※7。经过一系列的强化限制,对于尖端半导体、包含尖端半导体的计算机相关产品以及为制造上述产品的设备,将产品、软件和技术向中国出口、再出口或进行国内技术转让均需要取得BIS的许可。中国政府主张,包含强化限制等的一系列对华出口管制措施,是基于保持技术领域先进优势的政治考量而采取的歧视性的变相贸易限制,违反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第1条最惠国待遇义务和第11条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等世界贸易组织规定,并于2022年12月12日起诉美国,将问题提交至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8。对此,美国政府坚持其一贯立场,主张国家安全保障问题是政治问题,不适合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中解决※9

 在美国国内,半导体行业一开始对于《芯片与科学法案》的财政补助表示欢迎,但同时也表示了强烈的不满,认为这并不能阻止在对中国出口管制上相对宽松的日本和欧盟的竞争对手向中国出口,在中国的市场份额可能会被日本和欧盟的竞争对手抢走。

 在此背景下,2023年1月左右,美国政府提及美国、日本和荷兰三国正在讨论对中国出口尖端半导体的限制,日本是否会制定针对中国的限制规定受到关注。在此情况下,2023年3月8日,荷兰政府宣布对尖端半导体制造设备的出口管制制定新方针,紧接着,3月31日,日本政府也公布了本修正案,将23类高性能半导体制造设备列入清单管制之中。

3. 本修正案概要

 日本的出口管制(安全保障贸易管制)旨在防止敏感货物和技术落入参与开发和制造大规模破坏性武器的受关注国家和恐怖分子手中,以《外汇法》作为最上位规范,根据《出口贸易管制令》(以下简称“出口令”)、《外汇率令》(以下简称“外汇令”)以及货物等省令执行。出口管制规定由以出口令附表1第1至第15项以及外汇令附表第1到第15项中所列举的货物和技术(以下简称“清单管制项目”)为对象的“清单管制”和以清单管制项目以外的品类为对象的“全面管制”(出口令附表1第16项以及外汇令附表第16项)所构成。这些管制规定所适用的货物出口和向日本国外提供技术,原则上需要取得经济产业大臣的许可。货物等省令对受清单管制的货物和技术的性能和特性做了具体而详细的规定。

 本修正案将此前不属于清单管制对象的高性能半导体制造装置及其零部件和配件(具体包括,用于半导体制造所必须的清洁、成膜、曝光检查等各工序的面向尖端产品的23类设备)列入清单管制项目之中(具体请参照附件。以下将本修正案新列入清单管制项目的23类项目称为“23类新项目”)。

 在此之前,清单管制项目是在缔约国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以《瓦森纳协定》为代表的多边出口管制制度(Multilateral Export Control Regimes,MECR)公布的管制品类清单指定的。与此相对,本修正案中增加的23类新项目并没有等待多边出口管制制度的缔约国达成一致,而是基于日美荷的协议所实施,可以说与之前指定管制项目这一方式有本质上的区别。从安全保障政策的角度来看,在需要不管是立场还是想法都各不相同的缔约国达成一致的多边出口管制制度的框架下达成共识往往需要很长的时间,为了及时应对近年来急剧变化的国际形势,实施有效的出口管制措施,必须以灵活的方式对清单管制项目进行修改,而不一定要受到多边出口管制制度的约束。可以认为,本修正案作为这种修改的先例,具有重要意义。

图1:本修正案概要

 如果本修正案生效,出口23类新项目或提供与设计、制造、使用这些项目(货物)相关的技术(以下简称“出口等”),需要取得一揽子许可或个别许可(出口令第1条以及附表第一第7款、外汇令第17条以及附表第7款)。目前可以适用一般一揽子许可和特别一般一揽子许可的情况仅限于向以“い地区①”(美国、欧盟各国等)、“と地区②”(不包括“と地区③”。台湾、新加坡等)以及“り地区”(韩国)为目的地的出口等,如果向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出口等时,除属于特别一揽子许可(限于向建立了持续性的业务关系的同一相对方出口)的范围外,有必要单独申请出口许可或服务交易许可。

图2:一揽子/个别许可的流程图

※ 不符合一揽子许可的要求的情况

表:一揽子许可的对象

4. 本修正案预计生效时间

 通过意见征集手续(Public Comment)征求意见的时间是至今年4月29日。虽然经济产业省还没有正式公布,但有报道称预计本修正案会于5月颁布,并在7月生效。

5. 本修正案的影响以及实务上的注意点

 在今年3月31日的新闻发布会上,经济产业大臣西村康稔作出说明,本修正案仅限于尖端半导体制造装置,对于日本国内企业影响有限,只要审查结果没有发现有被用于军事的风险,就可以出口。如果按照这一解释进行实践操作,似乎即使按本修正案增加清单管制项目,对最终是否能出口产生影响的情况也很有限。但如下所述,本修正案被认为对于企业的出口管制实务具有不小的影响。

(1) 清单管制项目中新增的货物/技术的经营

① 进行适用性评估

 如果本修正案生效,从事23类新项目的出口等的企业在出口等时需要采取各种措施,包括应对出口方等合规标准(见下文②)、“视同出口”管理(见下文③)、获得出口等时的许可(见下文④)和交易审查(见下文(2)确认用途、用户等)。 因此,从事半导体制造设备及其零部件和配件的出口等的企业需要确定其进行出口等的产品或技术是否属于23类新项目(适用性评估)。

 适用性评估往往需要技术性分析,不少情况下需要花费很长时间。如果根据适用性评估属于23类新项目,就需要采取上述各种措施。因此,需要就本修正案进行新的适用性评估的企业,为了不对商品的发货和向国外提供技术等造成影响,最好保证充足时间进行适用性评估。

 还应注意的是,本修正案中列入清单管制项目中的项目不仅限于半导体制造设备本身,还包括其零部件和配件。例如,当零部件和配件从日本出口用于维修半导体制造设备时,也有必要进行适用性评估并讨论是否应获得出口许可。

② 应对出口方等合规标准

 如果根据适用性评估的结果属于23类新项目,对于新出现了应作为清单管制项目管理的产品和技术的企业,为遵守基于出口方等合规标准处理清单管制项目企业应遵守的标准,可能有必要更新出口管理体制,以作为应对措施。关于确认用途、用户等方面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见下文(2)。

③ 进行“视同出口”管理

 本修正案中还将与设计、制造和使用半导体制造设备及其零部件和配件有关的技术列入清单管制的对象,因此在提供这些技术时,有必要充分认识到需要遵守出口管制规定。

 特别是,2022年5月1日执行修订后的服务交易通知※10,明确了所谓“视同出口”的范围,即不仅限于向日本境外提供清单管制的目标技术,明确即使是向日本国内的居住者提供技术,如果该居住者受到非居住者的强烈影响,可以认为该技术提供实际上等同于向非居住者提供技术(该居住者属于所谓的特定类别)的,原则上也应取得经济产业大臣的许可。应注意的是,即使日本企业在日本国内提供清单管制目标技术时(包括向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提供),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如确认技术接收方的属性等※11。例如,在提供本修正案列入清单管制中的技术时,有必要适当管理技术信息,包括确认接收技术的人员是否属于特定类别,以及是否适当设置有关技术的访问权限※12

④ 讨论取得一揽子许可

 经营23类新项目的企业,特别是相对频繁地从事23类新项目的出口等的企业,可能会考虑取得一揽子许可证,以减少每次出口等时单独获得许可的行政负担。经济产业省公布的《一揽子许可证办理指南※13》中详细规定了获得一揽子许可证的条件和适用范围。

 应该注意的是,如果获得了一揽子许可证,有必要建立为遵守一揽子许可持有人所承担义务的出口管理体制,例如,如果怀疑受一揽子许可证约束的货物等将用于军事目的,就可能需要向经济产业大臣申报和报告。

(2) 有关确认用途、用户等方面的注意点

 对于23类新项目,即使在现在,为了遵守全面管制的规定,在实务中也往往通过确认被出口等的产品等的用途和用户等方式,确认是否有被用于军事的风险※14。但是,随着本修正案中在清单管制项目中增加了23类新项目,对于从事这23类新项目的出口等的企业来说,在出口方等合规标准上,基本上等于被明确具有建立确认用途和用户的程序并按照程序进行确认的义务。在今年3月31日的新闻发布会上,经济产业大臣西村康稔说明,当局将在审查中加强确认是否存在被用于军事的风险,并将进行严格的出口管制。因此,对于经营23类新项目的企业来说,在获得出口许可或适用一揽子许可时,应有切实执行确认用途和用户的意识,这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

 然而,在现代社会中,不管是军事还是民用,半导体被用于各种用途,因此可能会出现难以确定半导体制造设备和生产技术是否属于被用于军事的情况。特别是向将军民一体政策作为国家战略推行,推动民用资源的军事利用和军事技术的民用化※15的中国进行出口等时,即使出口等的直接相对方是民间企业,要判断是否存在被用于军事的风险,往往是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需要通过确认经济产业省公布的“外国用户清单※16”,确认出口等的相对方是否取得了“军工四证”(承担中国人民解放军武器装备研究开发和制造的单位必须取得的资格。包括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四种),向贸易管制主管部门咨询,获取通晓经济安全保障的律师等的建议等方式,慎重判断是否有被用于军事的风险。

6. 结语

 本修正案扩大了清单管制项目的范围,将对出口管制实务产生不小的影响。对过去没有出口过清单管制项目,现在因为经营23类新项目而成为经营清单管制项目的企业来说,需要尽快应对出口方等合规标准,以及调整和执行23类新项目列入清单管制项目所必须的出口管制制度。即使是那些以前就从事清单管制项目出口等的企业,也需要执行有关23类新项目的技术管理,取得一揽子许可、个别许可并确认许可条件,最好在本修正案生效前,确认企业的出口管制制度是否充分。

 近年来,在美国政府加强对华出口管制和俄乌冲突※17等背景下,出口管制领域法律法规相继被修改,其中,甚至有出口禁令在当局公布后约一周就被执行的案例※18。要想密切关注为了应对国际事态发展而被迅速修改的出口管制法规并及时作出适当反应,快速可靠地收集信息并根据收集的信息适当分析风险都是极为重要的※19。本律所作为各企业可以依赖的信息提供方,及时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信息。根据各企业的需求,我们可以基于我们的知识和经验,结合各企业的具体情况,提供具体的风险分析支持。如果您有想咨询的问题,请联系本简报的作者。

脚注一覧

※1
15 U.S.C.§4652(a)(1)。财政补助的申请期间大体分为三个阶段(制造设施的建设等、材料和制造设备、研究开发设施)进行。对于制造设施的建设等,已经于2023年3月31日开始接受尖端设备的预申请和完整申请,此后将陆续接受其他阶段和详细类别的申请。同时,根据本法,除了文中提到的390亿美元的财政补助外,也确保了用于研发和人力资源开发的132亿美元的财政补助和用于加强全球供应链的价值5亿美元的财政补助。

※2
一般是指中国、俄罗斯、伊朗以及朝鲜,但也包括美国商务部部长经过与国防部部长、国务卿以及国家情报总监协商后确定为从事对美国国家安全保障或外交有不利影响行为的国家(15 U.S.C.§4651(7)、10 U.S.C.§4872(d))。

※3
15 U.S.C.§4652(a)(6)(C)(i)。但是,有例外规定(同款(ii))。

※4
15 U.S.C.§4652(a)(6)(E)(iii)。

※5
15 U.S.C.§4651(8)。

※6
15 U.S.C.§4652(a)(5)(C)。

※7
临时最终决定(Interim final rule)。参照87 Fed. Reg. 62186 (2022年10月13日联邦公报)。

※8
https://docs.wto.org/dol2fe/Pages/SS/directdoc.aspx?filename=q:/WT/DS/615-1.pdf&Open=True(WTO网站。2022年12月12日中国政府的协商请求信)

※10
有关《外汇及外国贸易法第25条第1款和外汇令第17条第2款规定的需要许可的技术提供交易或行为》(1992年12月21日4贸局第492号)等部分修正的通知。

※11
关于“视同出口”管制的明确化,请参照本所《企业突发事件应对和合规简报》(第59号)(2021年12月)中文章《“视同出口”管制的明确化和实务对策》(真武庆彦、朝日优宇)(https://www.noandt.com/publications/publication20211222/)。

※12
针对“视同出口”管制的明确化可能产生的问题,经济产业省公布了官方答疑(https://www.meti.go.jp/policy/anpo/law_document/minashi/minashiqa4.pdf)。

※14
经济产业省贸易经济协力局《大规模破坏性武器和常规武器补充出口管制的出口手续》(最新修正:出口注意事项2023年第1号(2023年1月27日公布、2023年2月3日生效):https://www.meti.go.jp/policy/anpo/catchtutatu.pdf

※15
日本防卫省《2022年防卫白皮书》第30页。

※16
2022年11月4日外国用户清单:https://www.meti.go.jp/policy/anpo/20221104-3.pdf

※17
有关俄乌冲突下对俄罗斯的经济制裁措施,请参照NO&T《俄乌危机 法务对策信息中心》https://www.noandt.com/features/russia_ukraine_crisis/

※18
最近,在2023年3月31日,经济产业省宣布了对俄罗斯出口等的新禁令,并于同年4月7日生效(https://www.meti.go.jp/policy/external_economy/trade_control/01_seido/04_seisai/downloadCrimea/20230331press2_russia.pdf)。

※19
关于近年来日益重要的信息收集和分析的更多信息,也可参见由大泽大律师主持的《座谈会:思考日本公司的经济安全保障》旬刊商事法务 第2323号(4月5日号)中各与会者的发言。

本简报的目的是简洁地提供一般信息供各位参考,不构成本事务所的法律建议。另外,涉及见解的部分是作者的个人意见,并不是本事务所的意见。作为一般信息,基于其性质,有时会有意省略法令的条文或出处的引用。关于个别具体事项的问题,请务必咨询律师。
本简报中文版是从日语原文直接翻译而成的版本,日本法及日本商业实务的相关概念有时并不与中国法和中文完全一致和对应,可能出现翻译不完全的情况。如需要更正确地理解,请参考日语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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