殿村桂司 Keiji Tonomura
合伙人
东京
NO&T Technology Law Update 科技法律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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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修改部分道路交通法的法律草案》(以下简称为“本修改草案”)被提交至国会,其中包括创设与所谓的Level 4相当的、无人驾驶状态下的自动驾驶相关的许可制度。关于自动驾驶,在《官民ITS构想-ROADMAP 2020》※1(以下简称为“ROADMAP 2020”)中,提出了2022年实现限定地区内的仅远程监控的无人自动驾驶移动服务的目标,另外,在警察厅设置的“以2021年实现自动驾驶为目标的调查研究委员会”中,对有关仅限定地区内的仅远程监控的无人驾驶移动服务的具体制度和交通规则的理想状态进行了调查研究,去年12月公布了研究结果报告书※2(以下简称为“2021年度研究结果报告书”)。
基于这些情况,本修改草案中相应规定,用于完善不以以往的“驾驶员”的存在为前提的、使相当于所谓Level 4的自动驾驶成为可能的制度。另外,根据电动滑轮车的普及以及面向自动配送机器人的实用化措施正在不断发展的形势,这些与交通工具等有关的规则也正在完善。
本简报介绍本修改草案中针对承担相当于Level 4的自动驾驶和新出行服务的交通主体而所设规则的概要。
自动驾驶Level 3至Level 5的内容,根据ROADMAP 2020采用的自动驾驶级别的定义※3进行整理的话,其概要如下。
Level | 概要 | 操控的主体 | 限定领域 |
---|---|---|---|
Level 3 (带条件自动驾驶) |
|
系统 (在难以继续工作时则为驾驶员) |
限定 |
Level 4 (高度自动驾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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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 | 限定 |
Level 5 (完全自动驾驶) |
|
系统 | 无限定 |
在现行道路交通法中,将“驾驶”定义为“在道路上,按照车辆······本来的使用方法进行使用的行为(包括使用自动运行装置的情形)”(道路交通法第2条第1款第17项),认可通过系统运行汽车也只是以存在驾驶汽车的人员(“驾驶员”)为前提,相当于所谓的Level3的自动驾驶。
在本修改草案中,将相当于所谓的Level 4的、无驾驶员的状态下的自动驾驶定义为“特定自动运行”,从“驾驶”的定义中排除。具体而言,本修改草案中的“特定自动运行”的要件为①在具备自动运行装置的汽车符合装备不良车辆,或不再满足自动运行装置的相关使用条件时,能够自动以安全的方法(而不是驾驶员介入后代替系统驾驶)使汽车停止;②根据汽车运行道路、交通以及汽车的状况,没有操作该汽车装置的人,其定义不以“驾驶员”的存在为前提。
特定自动运行
是指在道路上,以自动运行装置(仅限于在具备自动运行装置的汽车符合第62条规定的装备不良车辆,或不再满足自动运行装置的相关使用条件(是指道路运输车辆法第41条第2款规定的条件。下同。)时,能够立即以安全的方法使该汽车停止的装置。)的相关使用条件来使用该自动运行装置,运行具备该自动运行装置的汽车(根据该汽车运行道路、交通以及该汽车的状况存在操作该汽车装置的人员的情形除外)。
另外,在2021年度研究结果报告书中指明了这一方向,即作为相当于Level 4的自动驾驶系统(自动运行装置),具备①自动驾驶中代替“驾驶员”应遵守的交通规则中的格式或一般规则,②在汽车符合装备不良车辆,或不再满足自动运行装置的相关使用条件时安全停止的功能,③这些必须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法、道路运输车辆的安全标准等。现状是很难通过自动运行装置应对所有的道路交通规则,因此为了引进相当于Level 4的自动驾驶,有必要一并推进完善道路规制和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工作。
在本修改草案中,要进行特定自动运行的人必须获得管辖进行特定自动运行的场所的公安委员会的许可※4。
要进行特定自动运行的人,必须提交记载有特定自动运行相关计划(以下简称为“特定自动运行计划”)等的申请书及记载有特定自动运行中使用的汽车的汽车检查证记录事项的书面等,其中前述相关计划中应记载特定自动运行的路线、特定自动运行的日期及时间段等规定事项。
另外,获得特定自动运行许可的人要变更特定自动运行计划时,必须获得公安委员会的许可。但是,对于轻微的变更(由内阁府令规定。),事后备案即可。
公安委员会审核申请书中记载的特定自动运行计划是否符合以下标准。
公安委员会进行许可时,就上述①②必须听取国土交通大臣等的意见,就⑤必须听取特定自动运行计划中记载的路线所涉区域的市町村、特别区长的意见。根据上述⑤的标准内容可知,本修改草案设想的相当于Level4的自动驾驶,是在有助于提高特定地区居民的便利性和福利的计划下实施的,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想要提供灵活运用特定自动运行用汽车的出行服务的经营者和提供服务的自治体之间的配合是必不可少的。
在许可特定自动运行前,公安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附加防止道路危险、谋求其他交通的安全和顺畅的必要条件,另外事后可以变更暂时附加的条件或附加新的条件。同时,公安委员会在许可特定自动运行后,应公示其内容(具体由内阁府令规定。)。
获得上述2.中的许可进行特定自动运行的人员(特定自动运行实施者)必须遵守以下事项。在特定自动运行中,需要采取以下措施:①在通过装置进行远程监控的基础上,当发生交通事故时,指定能够立即前往现场的现场措施业务实施者;或者②使特定自动运行主要责任人乘坐特定自动运行用汽车。
情况 | 特定自动运行实施者的义务 |
---|---|
进行特定自动运行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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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自动运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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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特定自动运行实施者指定的特定自动运行主要责任人承担以下义务,可以说将在没有“驾驶员”的特定自动运行用汽车的特定自动运行中,发挥代替以往汽车中“驾驶员”一部分义务的作用。
情况 | 特定自动运行主要责任人的义务 |
---|---|
特定自动运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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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自动运行结束时 |
|
在特定自动运行(不仅在运行中,还包括在道路上结束特定自动运行的情况)中发生特定自动运行用汽车相关的交通事故时,特定自动运行主要责任人等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管理方法 | 必要的措施 |
---|---|
通过设备进行远程监控的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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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特定自动运行主要责任人乘坐特定自动运行用汽车的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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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修改草案中,为了确保上述特定自动运行相关的规定的实效性,同时也规定了以下强制措施和处罚。
措施 | 内容 |
---|---|
报告・检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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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定自动运行实施者的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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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许可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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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许可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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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本修改草案中,关于特定自动运行除了规定了以下处罚以外,对于未经特定自动运行许可而进行特定自动运行的情形和违反了上述特定自动运行实施者等的义务的情形,也分别规定了处罚。以下处罚可以说是与现行道路交通法中对驾驶员的处罚(参照道路交通法第116条、第117条第1款)相同。驾驶员违反救护义务等(道路交通法第72条第1款),若人员伤亡是由该驾驶员的驾驶行为引起的,将被加处刑事处罚(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但是特定自动运行中没有规定同样的处罚。
近年来,电动轮滑车不断普及,面向自动配送机器人实用化的开发也在不断推进,在此基础上本修改草案中完善了有关这些交通主体的规则。
本修改草案中新定义了以电动轮滑车等为对象的“特定小型电动自行车”,主要设有以下规则。
定义 |
特定小型电动自行车 在电动自行车中,其车体的大小及结构不会妨碍自行车道上其他车辆的通行,且作为不需要高技能驾驶的车辆,符合内阁府令规定的标准。 |
---|---|
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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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以自动配送机器人等为对象的“远程操作型小型车”被新增到定义中,主要设有以下规则。
定义 |
远程操作型小型车 在用于运送人或物的、能够通过远程操作来通行的小型电动车辆中,其车体的大小及结构不会妨碍行人的通行,且具备符合内阁府令规定标准的紧急停止装置。 |
---|---|
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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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本修改草案,有必要注意国会审议的情况。另外,本修改草案中还存在相当一部分委托内阁府令的内容,因此,为了掌握本修改草案规定的详细情况,有必要等待相关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草案的制定。
ROADMAP 2020中提出了2025年左右实现高速公路的自动驾驶(Level 4)市场化、高速公路的自动驾驶卡车、全国各地区的无人自动驾驶移动服务的目标,以道路交通法为首的相关法令的完善也将继续推进。本修改草案通过、实施后,利用了相当于Level 4的自动驾驶出行服务的扩大,自动驾驶相关的技术开发和体制完善进一步发展,同时,电动轮滑车和自动配送机器人等交通主体的灵活运用也日益发展,但网络安全、基础设施的完善、有关人员的责任等应继续理清和研究的论点还很多,将来也会出现新的课题。今后也有必要关注包括自动驾驶在内的关于出行领域的制度完善的研究状况、方向和立法动向。
※3
SAE International J3016(2016) “Taxonomy and Definitions for Terms Related to Driving Automation Systems for On-Road Motor Vehicle”及其日语参考译文JASO Technical Paper《汽车用自动驾驶系统的级别分类及定义》(2018年2月)。
※4
在现行法下,使用远程型自动驾驶系统(通过使用自动驾驶技术使汽车自主行驶的系统,远程监控员或操控员可以在紧急情况时利用电子通信技术进行该汽车的驾驶操作)进行使汽车在公路上行驶的实证实验时,必须获得道路交通法第77条规定的道路使用许可。关于该道路使用许可的许可标准,警察厅公布了《自动驾驶公共道路实证实验的相关道路使用许可标准》(2020年9月),本修改草案中规定的申请特定自动运行许可所需的材料或信息中,也包含与上述道路使用许可标准内容相同的内容,以往的道路使用许可相关运用在一定程度上也许可以起到参考作用。
本简报的目的是简洁地提供一般信息供各位参考,不构成本事务所的法律建议。另外,涉及见解的部分是作者的个人意见,并不是本事务所的意见。作为一般信息,基于其性质,有时会有意省略法令的条文或出处的引用。关于个别具体事项的问题,请务必咨询律师。
本简报中文版是从日语原文直接翻译而成的版本,日本法及日本商业实务的相关概念有时并不与中国法和中文完全一致和对应,可能出现翻译不完全的情况。如需要更正确地理解,请参考日语原文。
工藤靖
德地屋圭治、艾苏(共著)
条内将人
(2023年3月)
Roku(鹿) Haser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