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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报

日本的体育博彩(Sports Betting)和电子竞技(E-sports)

NO&T Japan Legal Update

著者等
丝川贵视藤野涉川村勇太(共著)、莫燕若江悠(中文版负责律师)
出版社
长岛・大野・常松律师事务所
书籍名或刊登
杂志
NO&T Japan Legal Update No.35 (2022年8月)
备注

本中文版简报是为对日投资或交易有兴趣的中国企业提供日本法各领域的最新信息,由本事务所的中国业务相关律师进行编辑和翻译的。如您需要咨询关于本简报的详细信息,请联系以上中文版负责律师。英文原文请参阅此处
您也可阅览这篇报道日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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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本简报的目的是提供信息,并非提供法律建议。另外,本简报仅包括根据发行日(制作日)时点的信息,不包括该时点之后的信息。特别是速报可能会与现状的解释或惯例不同,敬请留意。

Ⅰ. 概要

 近年来,全球体育博彩市场逐年快速增长,并且没有放缓的迹象。比如,美国2021年体育博彩的总额估计达到了572.2亿美元,和前一年的216亿美元相比增长了约164%※1。对于在日本使体育博彩合法化的建议,虽然可能存在一些反对意见,包括担心会对体育比赛的诚信和赌博的成瘾性造成影响,日本政府还是在积极探讨在日本准许开展体育博彩的利弊,以跟上全球市场的发展,增加职业体育的收入,并保护日本职业体育俱乐部和运动员的形象和肖像。关于体育博彩合法化,日本经济产业省(METI)已经开始进行相关的筹备工作,而日本体育厅(Japan Sports Agency)也已经成立了体育未来发展理事会(Sports Future Development Council)

 尽管日本近来围绕体育博彩开展了一些活动,但在现行法律法规下,在日本经营体育博彩业务仍有诸多障碍。本文将概述日本体育博彩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关于日本体育博彩的未来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与体育博彩市场相似,电子竞技市场在全球范围内也一直保持强劲增长※2。然而,日本电子竞技比赛中可以获得的奖金相对较少,这阻碍了日本电子竞技的发展,也是日本职业电子竞技发展的一大障碍。本文还将概述日本的电子竞技监管现状。

II. 禁止赌博和体育博彩

 原则上,根据日本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85条和第186条,禁止个人“赌博或者下注”或者“以营利为目的经营赌场”。如下图所示,体育博彩主要涉及四类当事人:

  • (i)  “用户”:对某些体育项目下注;
  • (ii) “博彩公司”:经营并向用户提供体育博彩服务;

  • (iii)“许可方”:对官方统计数据享有权利,将该等官方统计数据提供给数据提供方,以此收取使用费※3;以及
  • (iv) “数据提供方”:从许可方那里获取官方统计数据,并向博彩公司提供该等数据以及附加价值,如体育博彩的赔率。
  • (i)    “用户”:对某些体育项目下注;
  • (ii)  “博彩公司”:经营并向用户提供体育博彩服务;

  • (iii) “许可方”:对官方统计数据享有权利,将该等官方统计数据提供给数据提供方,以此收取使用费※3;以及
  • (iv) “数据提供方”:从许可方那里获取官方统计数据,并向博彩公司提供该等数据以及附加价值,如体育博彩的赔率。

 在下面的段落中,我们对各方当事人违反日本禁赌令的风险进行了分析。

(1) 用户

 如果一个人(i)在有可能获得或失去财产的情况下,(ii)对结果取决于偶然的事项进行赌博,那么他就是在“赌博或下注”。只有满足这两个要件,才能证明该罪行。

 如果一些用户赢得了比他们最初的赌注更多的奖金,而另外一些用户则输掉了他们下注的金额,那么就满足了第一个要件。第二个要件中的“结果取决于偶然的事项”是指结果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外部环境的情况。日本法院对第二个要件作出了广泛的解释。例如,即使某些事项的结果取决于技巧(或者偶然以外的因素),也被视为其结果取决于外部环境,而被列入禁止范围,但某些特定的情况除外※4。日本法院认为,就日本象棋(“围棋”和“将棋”)比赛打赌的情况下也会发生被禁止的赌博。根据这种宽泛的解释,由于体育博彩涉及用户对其他人参与的体育赛事的结果下注,这些结果被认为是“取决于外部环境”,因此满足第二个要件。

(2) 博彩公司

 根据刑法第186条,对于接受用户投注、分配赢利并因提供投注服务而获得费用的博彩公司,可指控其以营利为目的经营赌博场所。根据第186条,需要满足的要件是:(i)作为组织者,提供在其控制下的某一场所用于赌博;(ii)以营利为目的。

 最高法院判定,为了满足提供某一场所用于赌博这一要件,不需要将赌客聚集到某一特定的实际地点※5。在最近一起棒球博彩公司通过手机应用程序接收赌注的案件中※6,大阪高等法院认为“接收赌注并计算赌注的地方即构成赌博场所,而并不一定指赌博实际发生的地点”。尽管另一个下级法院(福冈地方法院)采取了不同的观点※7,但使用互联网提供体育博彩服务,而没有实际聚集用户的情况依然被认为可能满足提供赌博场所这一要件。

(3) 数据提供方和许可方

 许可方和/或数据提供方在明知数据和/或赔率将被用于赌博的情况下,依然向数据提供方或博彩公司提供某些数据和/或赔率,则可能被指控为赌博的从犯或者以营利为目的经营赌博场所的从犯。

 在以前的案例中,法院判定,提供用于斗鸡的公鸡※8、或者告知赌博的市场价格※9等行为(即故意为赌博行为提供便利)足以被指控为赌博和/或经营赌博场所的从犯※10。有鉴于此,根据所涉各方之间的关系的性质,许可方以及向其他数据提供方和/或博彩公司提供体育博彩的数据或赔率的数据提供方可能被指控为赌博的从犯或者以营利为目的经营赌博场所的从犯,或者被同时指控该两项罪名。

(4) 结论

 如上所述,根据刑法的规定,参与体育博彩的各方当事人都可能面临刑事指控。然而,由于日本境外的行为不构成刑法规定的犯罪※11,所以位于日本境外的博彩公司仅向日本境外居民提供体育博彩服务,或者日本境内的许可方或数据提供方向日本境外的博彩公司提供数据的,可能不适用上述刑法规定。尽管如此,如果该等体育博彩服务通过互联网或其他方式向日本居民提供的,那么博彩公司、许可方和数据提供方将受到刑法的约束。

 综上所述,根据日本现行法律,日本的用户很难参与体育博彩,而日本的企业也很难经营体育博彩业务。如果日本希望赶上体育博彩市场发展的浪潮,不可避免地,日本将需要考虑大幅修改现行法律。

III. 日本电子竞技比赛的奖金

 在日本组织有奖金的电子竞技比赛应当遵守《关于风俗营业等的规制及业务正规化等的法律》(以下简称“风营法”)和《禁止不当赠品和不当表示法》(以下简称“赠品和表示法”)。由于将参赛者支付的参赛费作为奖金使用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赌博,所以比赛奖金应由第三方提供,这样就不会被视为构成刑法上的赌博。本文只讨论比赛奖金由第三方提供的情形。

(1) 风营法

 《风营法》规定,除了某些例外情况外※12,当“顾客可以在商店和其他类似设施中以非原定目的的方式使用老虎机、电子游戏机或其他游戏机,且这样做有可能会刺激顾客对偶然获利的欲望”时,可以提供的奖金数额※13存在一定的限制※14。如果电子竞技比赛符合这一定义,比赛奖金就会受到限制。

 《风营法》禁止商家在“商店和其他类似设施”中使用娱乐设备是该条的前提条件,所以在线电子竞技比赛不受该限制的约束。另外,关于线下(现场)电子竞技比赛,虽然《风营法》限制在商店和其他类似设施中使用“老虎机、电子游戏机或其他可用于其原定目的以外的游戏机”营业,但计算机、平板电脑、智能手机或其他可传输设备不在老虎机、电子游戏机或其他游戏机的定义范围内※15。因此,参赛者使用电脑、平板电脑、智能手机或其他可传输设备的电子竞技比赛不受《风营法》的限制。

 相比之下,《风营法》中规定的限制是否适用于使用电子游戏机的电子竞技比赛就不那么明确了。国家公安委员会对《风营法》拥有管辖权,但其尚未就使用电子游戏机的电子竞技比赛是否受《风营法》的限制发表正式意见。

 对此,我们认为,主张不适用《风营法》也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电子竞技比赛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刺激顾客对偶然获利的欲望。关于这一点,日本电子竞技联盟(以下简称“JeSU”)制定了指南※16,规定了线下电子竞技比赛的条件,以确保不适用《风营法》中的限制。该指南指出,如果经设计,使得电子竞技比赛从参赛者处收取的参赛费总额不超过举办赛事的成本(即赛事运营商没有从参赛费中获利),则不适用《风营法》。我们认为,如果电子竞技比赛遵循JeSU的指南,那么就不会受到《风营法》的限制,这是一种合理的理解。

 综上所述,以下类型的电子竞技比赛可能不受《风营法》的限制:

  • (i)  线上电子竞技比赛;
  • (ii) 使用了可用于娱乐以外的目的的设备(比如电脑、平板电脑、智能手机或其他可传输设备)的线下电子竞技比赛;以及
  • (iii)符合JeSU指南的使用了娱乐设备的线下电子竞技比赛。
  • (i)      线上电子竞技比赛;
  • (ii)    使用了可用于娱乐以外的目的的设备(比如电脑、平板电脑、智能手机或其他可传输设备)的线下电子竞技比赛;以及
  • (iii) 符合JeSU指南的使用了娱乐设备的线下电子竞技比赛。

(2) 赠品和表示法

 《赠品和表示法》将“赠品”定义为“作为直接或间接吸引顾客的手段,无论是否采用了彩票这一方式,经营者※17为了提供其商品或服务的交易而附带给予另一方的任何物品、金钱或其他经济利益” ※18。如果奖励给电子竞技比赛参与者的奖金被视为“赠品”,赠品的金额将会受到一定的限制※19。关于这一点,JeSU于2019年8月5日向消费者厅咨询,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在电子竞技比赛中提供奖金是否受到《赠品和表示法》的约束:(i)仅向被JeSU认定为专业持牌电子竞技选手的参与者提供奖金,以及(ii)提供奖金的比赛,参与者仅限于根据客观标准(如以前的表现和资格赛结果)具有一定程度的技能水平的选手※20。2019年9月3日,消费者厅回复,此类比赛中提供的奖金不属于《赠品和表示法》项下的“赠品”。消费者厅重申了“指定赠品等通知的操作标准”(秘书处1977年4月1日第7号通知),该指南规定,提供被视为工作报酬的金钱或物品的情况下,即使这些金钱或物品是提供给交易对方的经济利益,也不构成提供赠品※21。消费者厅除了确认向职业电子竞技选手发放的奖金为劳动报酬外,还确认了当比赛本身仅允许具有一定技能水平的参赛者参赛时,非职业参赛者也可以获得比赛奖金。

 虽然消费者厅对《赠品和表示法》有管辖权,但它的意见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如果其他官方机构没有任何相反意见的话,电子竞技比赛的发起人以此为依据是合理的。

(3) 结论

 虽然存在诸多限制,在日本举办电子竞技比赛,并允许向比赛获胜者颁发奖金还是可能的。但是,受到《风营法》或《赠品和表示法》限制的比赛很难提供具有竞争性的奖金。为了促进日本电子竞技产业的发展,可能还是需要进一步修改现行法规,以提高奖金额度。

Endnotes

*1
经济产业省于2022年3月11日公布的 “关于体育DX报告的概要草稿(临时标题)”

*2
从事各行业市场调查和咨询的Emergen Research预计,2021年至2028年,电子竞技市场将以年均20.7%的增长率发展壮大,到2028年,其市场规模将达到51.9亿美元。(https://www.emergenresearch.com/press-release/global-esports-market)

*3
除了对官方统计数据拥有权利外,许可方通常还许可使用其形象和肖像,以此收取费用。

*4
例如,结果由欺诈或者其他类似手段预先决定。

*5
最高法院判决1973年2月28日刑集27卷1号68页。

*6
大阪高等法院判决2017年2月9日。

*7
福冈地方法院2015年10月28日。在这起案件中,一家博彩公司通过电子邮件接收赌客的投注,被告被指控通过向其他赌客转发含有比赛盘口信息的电子邮件的方式协助并教唆他人开设赌场。福冈地方法院认为,很难认定博彩公司确保并提供了一个可以被认定为赌博场所的某个地点或设施。法院还驳回了将博彩公司和参与赌博人员连接起来的电子空间构成赌场的主张,并指出这种解释与法规措词中通常的理解相去甚远。大阪高等法院随后推翻了福冈地方法院的分析,并判定这种解释是合理且有效的。

*8
大审院判决,1926年6月25日集3卷542页。

*9
大审院判决,1927年11月26日录23辑1309页。

*10
大审院判决,1913年7月9日录19辑771页;大审院判决,1932年9月26日集11卷1367页等。

*11
刑法第2条、第3条和第3条之2。

*12
这些限制仅适用于国家公安委员会所制定的规则中特定的机器,不包括政令规定的用于酒店业务和其他业务的设施。

*13
任何奖金的价值均不得超过9,600日元加上消费税后的金额。

*14
《风营法》第2条第1款第5项。

*15
《风营法》规定,“其他游戏机”具体仅限于(i)老虎机和类似游戏机,(ii)电子游戏机(不包括明显被用于可能引起赌博兴趣的游戏的游戏机),(iii)弹珠游戏机,(iv)被用于通过数字、字母、其他符号或物体显示结果的游戏的游戏机,以及(v)轮盘桌、扑克牌和扑克牌桌,以及用于轮盘游戏或类似扑克牌游戏的其他娱乐设施。

*17
在《赠品和表示法》第2条第1款中,“经营者”被定义为经营商业、工业、金融或任何其他业务的任何人。

*18
《赠品和表示法》第2条第3款。

*19
根据《赠品和表示法》第4条制定的“通过悬赏提供赠品相关事项的限制”这一通知规定,赠品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100,000日元。

本简报的目的是简洁地提供一般信息供各位参考,不构成本事务所的法律建议。另外,涉及见解的部分是作者的个人意见,并不是本事务所的意见。作为一般信息,基于其性质,有时会有意省略法令的条文或出处的引用。关于个别具体事项的问题,请务必咨询律师。
本简报中文版是从英文原文直接翻译而成的版本,日本法及日本商业实务的相关概念有时并不与中国法和中文完全一致和对应,可能出现翻译不完全的情况。如需要更正确地理解,请参考英文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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