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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报
日本医疗器械监管制度概览(2)(2024年11月)
日本医疗器械行业凭借其先进的技术、严格的品质标准以及日本本身老龄化社会带来的持续市场需求,吸引了许多外国投资者的广泛关注。然而,医疗器械行业复杂且严格的监管制度也为外国投资者带来了较高的准入门槛和潜在风险。通过本简报,我们会系统性地介绍日本医疗器械的主要监管制度,阐述医疗器械的分类和相应的监管手段,介绍生产销售医疗器械业务的许可种类、许可标准及相关的经营者义务等内容,帮助外国投资者更好地理解该行业,为进入日本市场做好充分准备。
日本《有关医疗器械等品质、有效性及安全性保障的法律》(以下简称“药机法”)对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等规定的许可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针对将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等作为业务、对该“业务活动”本身的许可(日语表述为“许可”)等,另一类是针对医疗器械这一“物品”的审批(日语表述为“承认”)等。
根据医疗器械发生故障时对人体造成影响的程度,日本将监管的医疗器械分为三类:“高度管理医疗器械”、“管理医疗器械”和“一般医疗器械”,每一类的监管内容都有所不同。
医疗器械类别 | 风险级别 | 生产销售业许可 | 生产销售审批 |
---|---|---|---|
高度管理医疗器械 | 级别IV | 第一类 | 审批 |
级别III | 审批 或 认证 | ||
管理医疗器械 | 第二类 | ||
级别II | |||
一般医疗器械 | 级别I | 第三类 | 备案 |
在日本,受监管的医疗器械分为“三类”,即“高度管理医疗器械”、“管理医疗器械”和“一般医疗器械”,并根据医疗器械发生故障时对人体造成影响的程度(风险级别I至IV)以及是否构成“指定高度管理医疗器械”等情况,相应办理“审批”、“认证”或“备案”中的任一手续。
监管手段 | 审批/认证/备案机关 | 医疗器械类别 |
---|---|---|
审批 | 厚生劳动大臣(PMDA(Pharmaceuticals and Medical Devices Agency;药品医疗器械综合机构)) |
指定高度管理医疗器械等以外的高度管理医疗器械和管理医疗器械 (级别II、III、IV) |
认证 | 注册认证机关(指定的民间机构) |
指定高度管理医疗器械 指定管理医疗器械 (级别II、III) |
备案 | 厚生劳动大臣(PMDA) |
一般医疗器械 (级别I) |
注:“指定高度管理医疗器械”是指高度管理医疗器械(级别III)和管理医疗器械(级别II)中,经日本厚生劳动大臣制定标准并进行指定的高度管理医疗器械、管理医疗器械及体外诊断用药品(属于放射性药品的体外诊断用药品除外)。
如后文所述,“生产销售”也包括从外国进口医疗器械后进行销售的情况,因此生产销售进口医疗器械也需要取得生产销售的审批。对此,日本设立了单独的制度(药机法第23条之2之17),允许外国企业等通过委託日本国内的“选任生产销售经营者”(药机法第23条之2之17第3款),从日本国外也可以取得日本国内的医疗器械生产销售审批。
在发生继承、合并或分立等情况时,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审批或认证,可以由继承人继承或合并等后存续的法人承继(药机法第23条之2之11、第23条之3之2)。时间要求上,对于审批,需要在承继预定日的三个月前进行,对于认证,则需要提前一个月进行(此外,继承时应在发生继承后尽快进行)。而对于一般医疗器械的备案,则因为公司合并或分立导致的法人格变更而需要重新进行备案或进行变更备案的手续。
(定义)
第二条
13 本法律中所称的“生产销售”是指生产(包括委托他人生产,但不包括接受他人委托进行生产的情况,以下称为“生产等”)或者进口药品(作为原料药的药品除外)、准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或再生医疗等产品后,再分别进行销售、租赁、赠与,或者通过电信线路提供医疗器械软件程序的行为(指作为医疗器械的软件程序,下同)。
(生产销售业的许可)
第二十三条之二 根据下表左栏所列的医疗器械或体外诊断用药品的种类,只有取得该表右栏规定的厚生劳动大臣许可的人员,才能开展相应的医疗器械或体外诊断用药品的生产销售业务。
医疗器械或体外诊断用药品的种类 | 许可的种类 |
高度管理医疗器械 |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销售业许可 |
管理医疗器械 | 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销售业许可 |
一般医疗器械 | 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销售业许可 |
医疗器械或体外诊断用药品的种类 | 许可的种类 |
高度管理医疗器械 |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销售业许可 |
管理医疗器械 | 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销售业许可 |
一般医疗器械 | 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销售业许可 |
(许可标准)
第二十三条之二之二 符合下列各项中的任何一项时,可以拒绝授予前条第一款的许可。
一 申请的医疗器械或体外诊断用药品的生产管理或质量管理的相关业务体制不符合厚生劳动省令规定的标准时。(①)
二 申请的医疗器械或体外诊断用药品的生产销售后安全管理方法不符合厚生劳动省令规定的标准时。(②)
2 第五条(仅限于涉及第三项的部分)的规定,适用于前条第一款的许可。(③)
与药品的生产销售类似,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经营者有义务设置“三负责人”,主要负责生产销售体系,并要求“三负责人”切实履行其职责。所谓“三负责人”是指“生产销售总责任人”、“国内品质业务运营责任人”和“安全管理责任人”三个职务。法律法规对三者的工作内容和资格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要求。生产销售经营者所需的品质管制和生产销售后的安全管理水准,要求通过这“三负责人”之间的相互合作实施品质和安全管理以确保达到标准。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销售业许可 | 可以兼任生产销售总责任人与国内品质业务运营责任人 |
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销售业许可 | 可以兼任生产销售总责任人与国内品质业务运营责任人,或者生产销售总责任人与安全管理责任人 |
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销售业许可 | 1人可以兼任“三负责人” |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销售业许可 | 可以兼任生产销售总责任人与国内品质业务运营责任人 |
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销售业许可 | 可以兼任生产销售总责任人与国内品质业务运营责任人,或者生产销售总责任人与安全管理责任人 |
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销售业许可 | 1人可以兼任“三负责人” |
本简报的目的是简洁地提供一般信息供各位参考,不构成本事务所的法律建议。另外,涉及见解的部分是作者的个人意见,并不是本事务所的意见。作为一般信息,基于其性质,有时会有意省略法令的条文或出处的引用。关于个别具体事项的问题,请务必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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